党派团体

江西中医药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

(经2017年11月10日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全体会员大会通过)
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江西中医药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,主要由学校无党派知识分子的代表人士所组成的、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联谊团体,是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团体会员,业务主管部门为学校党委统战部。

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坚持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,加强无党派知识分子的团结、交流和合作,为学校的改革、发展、稳定服务,为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,促进江西、南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。

第二章 活动范围和主要任务

第三条 本会的活动范围和主要任务

(一)组织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学习党的统一战线理论,积极支持会员为学校的改革、发展、稳定服务,为江西在中部地区的崛起建功立业。

(二)密切党外知识分子与学校党政的联系,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。

(三)团结全校无党派知识分子,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,为学校事业的发展和江西的经济建设建言献策。

(四)关心无党派知识分子的工作、学习和生活,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,积极推荐优秀的无党派知识分子代表人士。

(五)加强与兄弟院校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的联系与交往。

第三章 会员

第四条 赞成本会章程,由个人提出申请,经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。申请加入本会的无党派代表人士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章程,履行会员义务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,热心本会工作;

(三)在相关的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和代表性,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。

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的组织活动;

(三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四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
(一)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积极做好本职工作;

(二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,积极参加本会活动,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三)密切联系党外知识分子,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,推荐优秀人才。

第七条 会员如有违背本会章程基本要求的行为,经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可劝其退会或终止其会籍。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纪或本会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第八条 本会实行理事制,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,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,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;

(三)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决定终止事项;
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九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。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。

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,由正、副会长,秘书长、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,处理理事会的日常事务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:

(一)执行理事会的决议;

(二)决定理事的产生和罢免;

(三)筹备召开理事会;

(四)向理事报告工作的财务状况;

(五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。

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会长1人,副会长3至4人,秘书长1人,常务理事5至7人。聘请校党委分管统战工作的校领导为本会顾问。

第十三条 本会工作机构设在学校党委统战部。

第五章

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:学校拨款(列入当年经费预算);捐赠等。

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完全用于本会工作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六章

第十六条 本会终止活动,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由理事大会决定。

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
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本会全体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。